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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邹乐)国家安监总局昨天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违规者最高罚20万元。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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