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文婷
李先生是江津一家公司的司机,去年4月份,他开着公司的车辆撞伤了摩托车司机,公司垫付了3万多医药费。而保险公司以其中5000多元为非医保用药为由,不予以理赔。为此,李先生所在的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非医保用药,就不能报销了?”
去年4月19日,李先生开着公司的小轿车,从江津东阳光码头往江津几江城区行驶。“我在几江双宝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王先生受伤。”李先生说,事后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他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王先生受伤后,花费了3万多的医药费。“这笔钱,是由公司先支付的。”李先生说,随后经过法院的判决,公司支付了王先生含医疗费、车辆损失等在内的9万元赔偿。
公司给车辆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去年,李先生拿着王先生3万多元的医疗费,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中5000多元为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报销。“谁说非医保用药,就不能报销了?”李先生说,他还是头一回遇到这样的理由。
李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商量,但保险公司均不支付。
法院:国家没统一标准,保险公司也没明确责任免除条款内容
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保险公司说,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第13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对非医保用药费用、乙类自付费用等进行剔除后,对其余部分医疗费予以赔偿。王先生的3万余元医疗费中,有5000多元是属于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
李先生所在的公司认为,剔除非医保药品的医疗费是没有依据的。“第13条条款约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但这个标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公司的律师说,保险公司单方面选择所谓的“标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了解到,在“国家统一标准”没有明确含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单方面使用了地方标准,即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进行审核,认为应剔除部分医疗费。
昨天,我们从江津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行为不予支持。“对于格式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官说,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也没有具体明确地列出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原告被剔除的部分医疗费的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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