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获判无期 7未成年人不负刑责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戴磊)乐昌市一伙青少年参与聚众斗殴,其中一人被刺死。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罗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某森等7人,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们的家长加以管教。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14时许,罗某平纠集一伙青少年在乐昌市某中学对面的小卖部聊天。罗某平自称5日下午殴打了一名叫“石兴”的学生,怕“石兴”方面的人可能会进行报复,要众人小心,并做好准备。之后,罗某平先行离开,其余人便去到林某森家中聚集。
众人商议决定“先下手为强”,殴打“石兴”方面的人。17时许,林某森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后先行回家。不久,其同伴骆某成等人在乐昌蓝帝KTV门口与对方的人相遇并发生斗殴。此时,被害人柏某杰经过现场并加入斗殴。其间罗某平持匕首刺中柏某杰右腹部,其他人纷纷逃离现场。柏某杰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帮助罗某平逃匿并提供隐藏处所。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某平、林某森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中,罗某平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森等人本应惩处,但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家长加以管教。陈某的行为则构成窝藏罪,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给予减轻处罚。罗某平、林某森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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