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史庆艳)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伙同售楼员,多次将业主退订的房子私自转卖他人,帮购房者谋利,并借此索要贿赂。日前,蓟县法院经审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
女青年杜某是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员,男青年杨某是该公司销售部门经理。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杜某、杨某在销售蓟县某楼盘过程当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公司领导伪造假户口本复印件、虚构公司抵债房等手段,将业主退订的房子私自转卖他人,变更业主姓名,使新买主节省房款。二人借此或单独向买房人索贿,或共谋向买房人索贿。其中,杜某的犯罪数额共计25.6万元;杨某的犯罪数额为2万元。后二人先后被抓获归案,杜某退赃12.9万元,杨某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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