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厂王厂长以报保险为由,将事故车辆的所有权证、行驶证、保险单和张先生的身份证要走。之后,王厂长将修好的车辆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修好的事故车应该属于买主李先生,还是原车主张先生?王厂长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记者对此作出了采访。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车主应为李先生
本案中包含如下法律关系:首先是张先生与修理厂订立的汽车维修合同关系,其次是修理厂王厂长与李先生的汽车买卖关系,最后是由于王厂长没有合法所有权对汽车进行处分而与真实所有权人张先生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对于第一层面的关系,修理厂的权利是收取修理费并在规定期间内将车修好,其权利中并不包含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内容。对于第二层面的关系,在法律上应认定王厂长的行为无效,但车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则有待于所有权人张先生的认定。对于第三层面的关系,王厂长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鉴于车辆价值较高,王厂长的行为还涉嫌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
被卖掉的事故车的归属问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修好的事故车应属于买主李先生所有,除非有证据表明李先生取得该事故车不是善意取得。修理厂王厂长的行为性质问题,首先应对原所有权人张先生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应就其行为涉嫌的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还需要结合案情进行进一步判断。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波善意取得 可取得车辆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便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其中,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规定,李先生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李先生不知道修理厂无权卖车,而且付了车款又过了户。故依法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文礼厂长行为涉嫌诈骗
张先生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即与修理厂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负有保证车辆安全的义务。如果车主找修理厂索要车时,修理厂厂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车辆,情节严重的话,其行为则构成侵占罪。即使此后该厂长又将车辆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影响对前面行为的定性。但是,倘若该厂长一开始就是虚构事实,骗取车辆的相关手续从而卖车牟利,其行为无疑涉嫌诈骗犯罪。
无论该厂长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如果买受人对此并不知情,支付的车款与市场价格相近,而且办理了相关的车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则属于法律界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对该车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此时,这辆车应当归买受人李先生所有,原车主张先生的损失可以向犯罪行为人另行索赔。假如,买主李先生受让该车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弄虚作假,这辆车就应当归原主张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