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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锁住”顶楼露台下水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4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记者 袁玮)按理说,公寓大楼的电梯维修费该由物业公司从维修基金中支出,但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却“有违”这一常理。法庭支持了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业主苏先生承担电梯维修费2.59万元。个中缘由,要从苏先生家的一扇防盗门说起。

  防盗门埋隐患

  苏先生住在某公寓大楼顶层26楼。几年前家里装修时,苏先生对楼顶露台改建,抬高露台地坪约40公分,然后在自家房门与楼顶消防门之间加装了一扇防盗门,露台因此被封闭在防盗门之内。物业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分别在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两次书面通知苏先生,表示由于露台下水口堵塞导致积水并渗漏到25楼居民家中,要求苏先生拆除防盗门或者提供防盗门钥匙给物业公司。

  维修费起纠纷

  2010年5月24日,上海即将进入汛期,物业公司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从楼顶用绳索下放工作人员到露台进行清理和维修,并将情况书面告知了苏先生。同年8月17日,本市发生强降雨,由于苏先生家露台下水口被垃圾堵塞,露台大量积水并渗漏到消防通道一侧的电梯房,造成两台电梯进水损坏。经电梯公司检修、更换电池板,物业公司垫付维修费2.59万元。

  去年汛期来临前,物业公司再次向苏先生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苏先生拆除消防通道内的防盗门,恢复原状。之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协商电梯维修费的开支问题,小区业委会讨论后复函物业公司,表示电梯损坏是苏先生擅自封闭公共露台导致积水造成的,不同意从维修基金中支付电梯维修费。今年3月,物业公司将苏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苏先生承担电梯维修费用。

  被告须担全责

  苏先生认为,大雨是电梯进水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电梯损坏是露台积水直接造成的,而且电梯使用时间长了需要维修也属正常,因此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先生改建露台并加装防盗门的行为,是导致积水并造成电梯损坏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苏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2.59万元。苏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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