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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算学习不算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5日06:59  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张骏

  近日有媒体称,大学生在“巴贝拉”等连锁餐饮企业兼职打工,所获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对此,相关部门回应,因大学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法律界人士建议,学生勤工俭学要“擦亮眼睛”,相关法律规范也应适时“填空”,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记者在一家招聘网站看到,“巴贝拉”公开招聘暑期兼职服务员,招聘对象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薪资是9元/小时,明显低于12.5元的最低标准。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反映,校外打工工资收入一天60元至100元,工作时间不固定,一般会超过8小时。甚至有学生在国际知名的奢侈品专卖店打工,对方开出的日薪仅十几元,理由是“学生是来学习店面运作的,并非雇佣来工作的”。与此相似的还有大学生暑期实习,不少学生实习期间没有工资,车费、餐饮都要自己贴补。

  针对这些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表示,因大学生仍在校学习,没有劳动手册,也并非以打工作为谋生手段,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劳动法中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并不适用。上海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敏也指出,若权益受侵害,大学生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因为劳动仲裁对主体资格的审查较严格。法律界人士认为,劳动法需要在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实施细则方面作修改或补充。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汉伟赞同将兼职、实习的劳动保护写入法律法规。不过他认为,类似劳动行为的核心部分可参照劳动法,比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等,但不能完全相同,“比如社会保障等,不光是操作困难,也有悖于利益平衡,毕竟用人单位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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