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一狗做事何以要人来当?文/刘诚龙
狗咬狗,好像狗负责的事,人可免责。平常人家的狗,咬了就咬了,没事,但若是其中一位有势,一位无势,那性质就变了:狗事变人事——打狗看主人,狗的后面站着人事背景呢。狗咬狗案,容易变成人咬人案——狗事很有可能要上法院了。法官怎么判?那真得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一个案子落到贾雨村案头,该输会赢;该赢会输;第三种情况是:该赢,赢了,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贾雨村们,基本上都是让经济基础来决定上层建筑——换到涉畜案,给畜生定案,基本上是看狗主人来判决狗矛盾。
但也有例外。宋代郑清之,曾当过右丞相,钱、势、关系有的是。郑清之居浙江青田,养了一头鹿,鹿上挂了一块牌子,牌上写着“郑府”两字,意思是官家畜生来了,宋人与狗不得挡道。因此,没人敢惹“郑府”。某日,“郑府”闯入一位农民稻田里,大咬青苗,这位农民养了一只狗,狗路见不平拔牙相助,将鹿咬死了。这下,郑家不搞私了,要打官司公了。郑家把起诉书连判决书,一同呈给了法庭,“府嘱守黥犬主”,诉求不是鹿命要人命偿,而是判决要在狗主人脸上施予黥刑。
青田这知府良心未泯,却又不敢得罪权贵,不晓得如何判。知府属下有位秘书,文字功夫了得,他在法与权、情与理之间,找到了中间道路。他推倒了郑府判决书,另外起草道:“鹿虽带牌,犬不识字”,这狗没读过书,不认得郑老鹿氏,“杀某氏之犬,偿郑府之鹿,足矣。”这很符合法理,一人做事一人当,一狗做事何以要人来当?法官能够这样判决,可以说具有相当正义感的了。
与狗咬鹿案几为翻版的是,明朝有起狗咬鹤案。南昌宁王府,养了一只宠物丹顶鹤,这宠物是皇上恩赐的,身上挂了一块金牌,写明物种:皇家。既是皇家,则四海之土,都可散步徜徉,街头不消说,想逛就逛,即使平民之家,也想踹就踹。宁王家人有次遛鹤,遛到某市民家门口,这家人都出去了,单留一条狗在家守门。搞不清楚是鹤犯狗,还是狗犯鹤,按宁王府称,是狗先犯鹤,狗将鹤咬死了。宁王府告官,诉状写得非常简单,就八个字:“鹤系金牌,系出御赐”,干脆利落。
宋代郑氏直接给法官下达审判意见(“府嘱守黥犬主”),宁王府只叙述事实(系出御赐)——似乎宁王要尊重法律些,其实宁王不给法官交底,宅心或许更恶:不是要“黥犬主”,而是要“杀犬主”,要索人命来抵狗命。
很幸运,法官判曰:“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案情与判决跟宋版官司一样,略有不同是连狗都不判杀,正气更足。这法官值得高赞,他这样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换到500年后的今天,也经得起大家公审。
■文/刘诚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