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追踪>>>
永州警方:唐慧多次“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解救唐慧”———两个月前作出终审裁定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并未随着湖南省高院法槌的落下而终止争议,受害人律师接连两日在微博上报料,由于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不满公安的“立功认定”申请、连续向多部门投诉,近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一年半的劳教决定。
当事人不满公安“立功认定”申请
“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发生于六年前。2006年10月,被告人周俊辉、秦星等人,在明知受害人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迫11岁的女孩“乐乐”多次卖淫。被迫卖淫期间,“乐乐”还遭受了多人的轮奸和毒打。
2008年4月,该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周俊辉、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处无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据受害者的律师甘元春透露,尽管终审的结果是已判处了秦星死刑,但唐慧不满在案件审理阶段中,永州公安局有民警为秦星制造了“立功情节”(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以期让秦星得到“免死”判决。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看守所在《关于报请对在押人员秦星依法从宽处理的报告》表述,秦星在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46分许,制止了监内在押人员周兰兰上吊自杀,具有立功表现,这份报告还随附了一张13人签字按手印的见证证明。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永州市中级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立功情节”。法院通过调取当日的监控录像以及调查当事人,认定这份立功证明虚假,事实上没有立功表现。
被带走前曾向律师“求救”
“前天上午她(唐慧)打电话给我,说有警察来抓他,十几个警察,其中还有特警”,据律师甘元春回忆,在8月2日上午,他还和唐慧通过一次电话,到了下午5点多再想与其联络时,“电话已经联系不上了。”
8月3日10时许,甘元春收到了唐慧丈夫张辉的短信。张辉在短信中写道,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而唐慧也已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龙劳教所。
为何要对唐慧处以劳教?永州市公安局昨日上午通过12条长微博回应,“唐慧在案件审理期间为了达到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的无理要求”,前后在多地“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案件判决后仍到有关部门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永州市公安局同时表示,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对于以“劳教”处理唐慧是否妥当,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新浪微博名人“御史在途”)昨日则通过微博表态,其个人反对这种处理方式,也曾私下跟永州、零陵有关领导表明观点和立场,鉴于受到质疑的首犯系公安局领导亲属,且公安局为其出示过“立功证明”,永州市公安局须进行专题回应。据南方都市报
◇回应
永州市公安局:
唐慧曾在法院大厅滞留15天
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今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据永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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