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在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秦星等的死刑判决正由最高法院依程序复核。然而,受害者的母亲唐慧却因“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日前被当地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
事情已过数年,11岁幼女被强奸、被逼“卖淫”的恶性犯罪,于受害幼女家庭而言会是怎样的刻骨铭心,不难想象。本案的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到今天,涉嫌奸淫幼女的所谓“嫖客”依然未领刑责,永州警方更涉嫌为被告伪造立功材料。(6月27日《东方早报》)
尽管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对“劳教受害幼女母亲”做出回应,但不少措辞却混淆了法律基本常识。比如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民诉求,不论内容如何,皆应交由法院予以判断。更何况,梳理本案来龙去脉,或许并不难于读懂受害人母亲唐慧的动机。
案子多年看不到结果,受害人家属的心力交瘁,常人很难完全体会,眼见至今仍有人员未被追究,受害者一方的各种申诉与缠闹,更像极了一种祈求。现行《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具体到本案,唐慧不间断的申诉、检举行为,不少已被法院最终判决所认可,其属于表达方式的细节问题,是否要被后续追究?
司法裁量理所应当给予公民对正义的确信。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一拖多年,几次判决结果的变化如果可以被看做是司法自我修正的过程,则受害人母亲的锲而不舍在其中是否也应是一股督促司法进取的正能量?(8月5日《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