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对于精神病患者,医院做出如此约定是否有效?8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该约定无效。□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辛爽
家属:医院未施救酿悲剧
2011年10月20日,53岁的邱某因抑郁症到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11月4日7时许,邱某情绪极不稳定,大吵大叫。家属多次去找医生,希望对邱某采取一些措施,均未果。当日9时许,邱某突然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精神病诊疗医院,在患者病情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31.86万元、丧葬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医院:监护权约定不转移
医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邱某住院后被诊断为抑郁症、高血压病,病史部分记载“……情绪低落,严重时觉得活着没意思,想死……”
对此意外事件,医院认为,院方收治患者邱某过程中的诊疗均符合医学常规,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院方律师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并且医院与患者家属双方合同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
法院:格式条款无效
法官李晓理介绍,医院虽和家属在合同书中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但该条规定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属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管理上的不作为和邱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邱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法院酌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70﹪),死者邱某承担次要责任(30﹪)。经核算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邱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4万元。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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