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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教育局出台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率先在全省对民办学校名称进行专门界定,对“名过其实”的校名“说不”。
少数民办学校为了扩大生源,提高收费标准,喜欢在学校名称上做文章,动辄就是“中国”、“中华”,有的甚至还放眼世界,号称“国际”学校。合肥这一新规明确指出,学校名称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
根据这一新规,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可以包括教育类型的内容。在本市所辖县(市)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单独冠以“合肥”字样,可以与所在县(市)名称或地名连用。在本市城区(开发区)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单独冠以所在区名称或地名,应当与“合肥”连用。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冠以“安徽”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冠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新规规定根据教育内容和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或“小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办学性质和规模,分别称为“学校”、“中心”或“部”等。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总”、“集团”、“联盟”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防止出现“傍大牌”的现象。 (记者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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