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王健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先生:2010年6月我曾借给一位朋友20万元,他写有欠条在我处。后来由于他犯案被判缓刑,在此期间我曾多次找他还钱,他均说自己暂时没有能力归还欠款。近期我得知法律规定,欠款超过两年的,就不能要回来了。请问是真的吗我的这笔借款可以要回来吗
王律师:可以要回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你错误解读了法律规定。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对方欠款期间,曾经催要过欠款,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即可从你催款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了。
胡女士:两年前,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的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3万元及100多万元的部分房款。但是由于我的工作经常需要出国,因此一直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我已定居国外,不想再购买该房屋了。我要求退房,开发商却要扣除我20万元的损失赔偿金后,才同意退房。请问开发商的要求合理吗
王律师:根据你所述的情况,虽然你与开发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认购书,由于已经具备了购房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应当视为一种简易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你此时要求退房,应视为你单方违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以扣减你所付的3万元定金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你。虽然你提前解除合同,有违约的行为,但是开发商不仅占用你100多万元的房款至今,而且此时还要求你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金,显然不太合理—发商应当证明自己确有20余万元的损失,否则你只需承担损失3万元定金的罚责。
刘女士:我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报酬2万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是未续签合同的这半年内,我们仍然给他们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询服务。请问我们可以继续要求对方按照去年的标准付费吗
王律师:不能。由于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并未续签合同,因此在无合同的情况下,你公司无权要求继续按照去年的合同标准来付款。在此情况下,应该按照你们提供的服务和对方接受的服务事项来结算。
李先生:我的汽车坏了,放在修理厂维修。修理厂的负责人擅自将该车借给别人开。借车人在用车时,出了交通事故,而且肇事逃逸了。我作为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王律师:不需要。你将车辆交给修理厂维修,已经暂时失去对该车辆的控制。你对于借车和交通肇事均不知情,更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修理厂未经你同意,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有过错;借车人肇事逃逸也存在明显过错。有过错的这两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月7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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