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颁布时间:1980年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颁布时间:198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