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最近,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社会服务令”列入处罚种类,乱扔垃圾者将强制其参加公益劳动。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服务令”是通过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其因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
所谓社会服务令,就是司法机关强迫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到社区从事公益劳动,行为人必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事特定服务,属于一种社区矫正范畴的非监禁的刑罚方式。
笔者认为,深圳首开先河的社会服务令虽有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但这种地方立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社会服务令属于一种刑罚措施,而深圳的做法是将这种温和的刑罚措施适用于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这显然有错位之嫌,乱扔垃圾不仅构不成犯罪,而且甚至连轻微违法行为也算不上,仅是不文明的行为。
社区服务是20世纪70年代起在西方一些国家兴起的刑罚方法,实践中取得了较理想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正的效果。社会服务令起源于英国,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既有惩罚的成分,也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的作用。社会服务令出现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很快将其法律化,成为在刑事司法中普遍采取的措施。1984年,香港立法局正式通过香港法例第378章《社会服务令条例》,确立社会服务令的合法地位。此次深圳将社会服务令列入处罚种类之前,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已尝试将它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辅助手段。
适用社区服务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可以使罪犯避免监狱的烙印,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消除逆反心理和仇恨心理,增强罪犯的自尊心和责任感,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同时,社区服务刑也是吸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此外。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不仅可以节省监禁改造费用,还可以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为社区建设作贡献,可谓两全其美。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多个“社会服务令”的实例并且效果较好。早在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向因盗窃受到刑事追究的17岁的黎明(化名)发出中国第一道“社会服务令”。在社会服务令生效以后,黎明在石家庄长安区一居委会,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进行了100小时的补偿性无薪社会服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自2003年以来向部分未成年犯发出“社会服务令”,已有21名罪犯到老年护理院实行“义工制”,据报道,这21名罪犯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社会服务令”的刑罚方法难以广泛推行。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法律的层面确立社区服务令的法律地位,使“社会服务令”有法可依,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作用。而滥用“社会服务令”,将其适用于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显然欠妥,混淆了犯罪行为与一般不文明行为的区别。
法律不是万能的,该归法律管的就由法律管,该由道德管的就由道德管,千万不要简单地用法律措施取代道德教化,否则后果或将适得其反。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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