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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鸿福
【点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独家观点】
代表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同样的,人大代表没有大小之分,更没有尊卑之别,乡镇人大代表在司法保障权上也应该享受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平等的法律待遇,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法律较真】
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了司法保障,法律也称之为代表的司法保障权。据了解,为了让代表畅所欲言,敢作敢为,防范行政、司法公权的报复陷害,代表法给予代表特殊的人身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从上述规定看,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相比,乡镇人大代表在法律赋予的保障权上,有很大差别。
具体而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没有享有平等的司法保障权,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执行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缺乏相对具体的报告对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的职权集中体现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但由于没有常设机构,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那么,执行机关如果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也就意味着必然立即召开专题人代会,由执行机关向大会报告。这样做从理论上讲可行,现实中却不可为,因为临时动议召开人代会需要有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并非“立即”就能办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都由执行机关向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予以报告,显然,此举不符合法律精神。
另外,代表法也未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权。实质上,代表法对乡镇人大代表的这种保障权是一种告知权,让乡镇人代会知晓该“代表”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权。笔者认为,应参照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保障权,由执行机关对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乡镇人大代表的情况,提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由乡镇人大及时召开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依法表决许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未设立常设机构,主要考虑到乡镇的范围小,组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相对容易。因此,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代表的表决权,也未尝不可。
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没有乡镇人大的有效作为,人大制度便缺乏坚实的根基。如何为乡镇人大代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调动乡镇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十分重要的,建议修改代表法,对此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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