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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庞慧敏)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此,广西拥有了首部专门针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部长黄林毅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对广西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前,国家也仅有一部颁布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约束,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企业没有约束力。因此,过去较长时间内,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下,非公企业已经成为职工就业主体,对于广大非公企业职工而言,《条例》将成为维护他们民主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据悉,《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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