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钟达文
粤讲越有料
电梯最近频频出事,究竟应该由谁来埋单?上周,一份《广东省电梯监管改革方案》确定在东莞开始试点,规范制定者希望借此规范明确电梯事故的责任归属,使“使用权者”和“所有权者”都唔得“卸膊”。
所谓“卸膊”,是指一些人遇事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卸”取“卸货”中的“取下”之意,而“膊”就是肩膀,“卸膊”就是把责任从自己的肩膀上推出去,很形象吧?
电梯新规欲杜绝物管“卸膊”
最新的这份试点规范文件明确,电梯的“使用权者”要为事故负首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出了电梯事故,物管公司要首先负起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打了个比方来对此进行解释:“飞机出了事,你找谁?波音公司?空中客车公司?不,你只会找航空公司。我们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类似,‘使用权者’是第一责任者。”
任局长用飞机来作比电梯的推论说理,乍一看确实甚为圆满,但小记“吹毛求疵”,还是认为其推论过程仍有继续讨论之处。飞机出事了,受害者找航空公司,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航空公司是飞机的“使用者”,但另一方面的原因会不会也是因为航空公司对飞机负有安全检查的监管之责呢?飞机失事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起飞前的安全检查不够精密细致,于是飞机出事故后,让航空公司负责是底气十足的。
但在电梯一事中,情况可能略有不同。在电梯新规范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规范制定者的良苦用心——他们希望用首要赔偿责任来迫使物管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从而保障电梯事故受害者的受偿权。
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物管公司本身并无足够的动力去购买这份保险。对于物管公司而言,保险费是一笔支出的成本——而且是一笔不低的刚性成本——如果他们充分贯彻新规精神的话。同时,首要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成本——不过只是一种不算太高的风险成本——如果他们运气不是太差的话,电梯也可能并不会“出大事”。
如果我们参照煤矿主们宁愿把钱用于给矿工家属赔偿,也不愿意改善安全设备的情况,那么物管公司在权衡成本后是否真能“无得卸膊”而担起赔偿重责,恐怕仍然是悬而未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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