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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6日07:19  南方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及所辖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

  第三条 充分发挥全委会作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坚持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条 全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推荐、提名、表决重要干部,对本级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

  第六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确定,可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全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下次全委会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举手、按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向全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再予以追认。

  第四章 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三条 全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方案中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三)召开全委会,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充分讨论方案,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推行和完善重大问题票决制。在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全局性、政策性、长远性问题时,全委会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经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章 重要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正职人选,应由全委会提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方式:

  (一)一般应在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书面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以及在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

  (二)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同级组织部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

  (三)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常委会从条件比较成熟的干部中择优提出初步人选,但事先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逐步延伸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的范围,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也应由本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探索实行全委会差额票决重要干部。

  第十八条 全委会每年要听取本级党委常委会关于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本级党委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等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章 视察、调研与意见建议办理

  第十九条 同级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应组织全委会成员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各安排1次,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视察、调研活动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党委每年应根据中心工作实际,确定视察、调研的若干专题。组织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分成小组开展集体视察调研、全委会成员自行开展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要加强对视察、调研成果的运用,通过组织全委会成员撰写书面报告、召开情况交流会、征集专项工作意见建议等方式,把视察、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举措。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委会成员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将全委会成员在审议工作及视察、调研等活动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吸纳到全委会决议、决定和党委的决策部署中;对需要落实的意见建议及时督办,分工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和通报。

  第七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全委会每年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报告或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审议。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地方,可在党代表大会年会上报告;其他地方可采取书面方式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每年应向上一级党委报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三)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予以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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