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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法院法官:物业不能以暴雨为免责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6日11:13  正义网

  车辆被淹、房屋漏水……“7·21”特大自然灾害过后,不少业主在网上晒出自家受损的惨状,并提出物业应该对此负责。(北京)房山法院法官卢涛昨天表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则不能以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借口。

  很多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损失,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卢法官指出,特大暴雨确实属于外来、不可抗力因素,但物业作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应该可以预见雨季可能危及业主利益的情形,并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保护义务,否则,暴雨不能成为物业的免责借口。但是,卢涛也指出,业主不能一味依赖物业采取措施,当灾害发生后,业主本身也应积极自救,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开展必要的应对措施,如组织人员放置沙袋,使用抽水设备或者组织人力排水等;物业公司应进行力所能及的抢险救灾活动。如果灾害发生后或者接到业主通知后,物业仍然消极应对,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害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导致业主受损的,物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卢涛同时提醒业主,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发生灾害后,业主应保留与物业公司沟通的录音、录像资料。同时,业主应关注物业公司平时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例如对小区下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清理、疏通和维护等工作,业主应搜集物业公司在这方面的相关记录。而且,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还建议物业公司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此类事故可能发生时,及时通知业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例如在可能发生暴雨时,通知业主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移至安全位置等,从而减少或防止业主财物损毁。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业主就不能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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