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非法接送幼儿 新乡开出河南首张万元罚单

2012年08月06日12:39  东方今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李虎成 通讯员 张志辉 赵同增)8月3日,记者从新乡市警方获悉,该市近日查处一辆非法接送幼儿且严重超员的违法小型客车,并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开出万元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这也是我省首张因校车安全而开具的“万元罚单”。

  7月18日下午6时许,接群众举报,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省道中队在上李线李元屯镇路段,查获一辆挤满幼儿的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7人,实载13人,包括11名幼儿、1名司机和1名照看幼儿的妇女,严重超员85.7%;该车驾驶人宋某(男,汉族,32岁,家住卫辉市上乐村镇北段庄村)。

  经过慎重研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二条客运车辆“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乡警方决定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宋某分别予以1万元和1500元罚款,并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的严厉处罚。

  链接:目前,我省校车安全现状并不乐观,校车多集中于民办小学和幼儿园,因成本问题二手车多被当校车使用,农村校车大多超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校车的通行条件、通行规定、通行权利,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义务以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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