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封露台 暴雨积水浸坏电梯

2012年08月06日13:19  新闻晚报

  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敖颖婕

  晚报讯 夏日的一场强降雨后,上海长宁区某高档物业露台进水,进而导致大厦内两部电梯进水损坏,整栋楼的居民都因此受到影响。而这一切,都是缘于大楼顶楼业主的不当装修。这名业主私自封闭原属公用部位的露台,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排除露台积水渗漏进入电梯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承担电梯维修费用25000余元。上海一中院日前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令业主支付全额电梯费的判决予以维持。

  梁先生是本市长宁区延安西路某小区内一套顶楼住宅的业主。梁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在消防门至自家房屋入户门之间的消防通道内加设了一扇防盗门,将原本属于公用部位的露台封闭在内。梁先生还对露台进行了改建,抬高了露台地坪约40厘米。

  物业公司于2008年6月、2010年4月先后两次发出通知书给梁先生,表示由于露台下水口堵塞导致积水并渗透到楼下居民家中,要求梁先生向物业公司提供防盗门的钥匙或者拆除防盗门,但梁先生始终未予配合。 2010年5月,由于物业公司无法进入被封闭的露台,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从梁先生所在这幢楼的楼顶用绳索下放工作人员至露台进行清理和维修,并以发送通知书的形式将此事告知了梁先生。

  2010年8月17日下午,上海市发生强降雨,露台下水口因被垃圾堵塞而导致大量积水,之后积水渗漏至消防通道一侧的电梯房,造成两部电梯进水损坏。后经电梯公司检修、更换电路板等,物业公司垫付维修费用共计25919元。 2010年8月20日,由于仍然无法进入被封闭的露台进行维修,在民警、居委会、业委会等的见证下,物业维修人员从楼顶用绳索下到露台进行抢修,并打开了防盗门才将积水排出。

  2011年5月,物业公司向梁先生《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梁先生将消防通道内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之后,物业公司收到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将电梯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复函,物业公司为此将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先生支付电梯维修费25919元。一审判决梁先生支付全额电梯维修费。梁先生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上诉称其对涉案房屋露台进行的改建,系根据其与开发商的约定,并且经过物业公司的同意,对此,梁先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梁先生欲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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