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李义山
????十几年前的恋人重逢,尽管已经各自结婚却仍然走在一起,这种看上去很美的“爱情故事”其实确实对两个家庭的背叛,更是对社会公德的亵渎。而当两人最终因矛盾引发纠纷时,这个“爱情故事”也终于现出其金钱味道浓厚的本质了,近日,浙江海曙法院驳回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
????男方眼里的“爱情故事”
????他和她相识相恋于十六年前,却最终因双方父母的反对而未得善终。三年后,两人各自有了自己的婚姻家庭,从此也不相往来。
????近十年过去了,2005年3月的一天,两人竟然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再度相遇。此时的男方金某35岁,年轻有为,已经是一家公司的老总。而女方林某则没有工作,丈夫也收入低微。对林某仍怀有旧情的他便将她招聘到公司内任出纳——尽管她并无财务管理上的相关资质。
????之后,两人旧情复燃,感情迅速升温,并商议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组建新家庭共叙前缘。
????2005年至2009年五年时间里,金某每年都给林某20万元作为生活费,林某用这些钱买了一辆轿车,还买了一套单身公寓。
????2010年起至今,金某又陆续给了林某142万余元,让林某在江北买了一套房子作为他们两人未来的婚房。
????今年2月,金某按照商议抛开了原配妻子和儿子,与之离婚,并要求林某也兑现诺言,与现任丈夫离婚。但林某却拒绝了。次月,林某辞职,离开了金某的公司。
????眼看人财两空的金某,一怒之下于今年5月底将林某告到了海曙法院,要求她把这几年来拿的钱共计240多万全还回来。
????女方口中的“残酷现实”
????女方口中的故事则是一个略有不同的版本。林某承认自己在金某公司工作,并且认为当初金某招聘她的时候就有不良企图。后来她和男方确实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但自己都有一个女儿了,压根没想过要和丈夫离婚,也从没答应过和对方结婚。关于共同组建新家庭的构想只是男方的一厢情愿,甚至替她写好了离婚诉状要求她去起诉。
????至于原告提到的每年20万生活费,林某更是予以否认。她表示男方确实出手阔绰,为她买了名表、LV包包、貂皮大衣、数码产品,还陪她去香港旅游,也确实给她打过几次钱,但这只是两人之间一方手头紧张时另一方提供的资金拆借。这个款项并非单方向的,林某也打过几次钱给金某,分别是20多万和30多万,这些她都出示了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
????当然,来回抵消后总的来说,金某还是给了林某不少钱的,但林某表示,那是金某自愿赠与的,哪还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金某提到的单身公寓和婚房,林某是这么解释的:单身公寓是自己筹钱买的,后来房价涨了有所盈利,自己又筹钱买了一套房子,但所谓的“婚房”,亦是金某一厢情愿的想法罢了。
????说起金某为自己而和老婆离婚的事,林某不屑道,听说一个月后他们两人又复婚了。
????是出于婚姻目的的聘礼,还是普通的赠与?
????原告金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他认为,他和林某有口头婚约,他打给对方那么多钱,送她那么多东西,都是基于她愿意与自己结婚为前提的,这些财物都属于聘礼。现在林某拒绝和丈夫离婚和自己结婚,所以应当返还财物。
????被告林某则不认为这是聘礼。两人交往时互有资金往来,你情我愿的,谁答应跟你结婚了?何况男方目前又已复婚。两人打官司前就已为此事闹翻,还涉及到了双方的家属,林某也从金某公司离职,因此绝无可能再在一起。
????婚外情——法律上不受保护,道德上更要谴责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无视我国婚姻制度,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男方金某为维系与林某的不正当情人关系,期间赠钱赠物,事后要求返还,这种财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根本不受《婚姻法》保护,也不是“婚约财产纠纷”,相反的,他们的行为正是在破坏婚姻的神圣。
????法官表示,这个裁定结果,从客观上来说是对女方有利的,但从道德上,不论男女双方都应遭受谴责。社会上这种包养小三、背叛婚姻、公然出轨的不良风气,也应当收到良心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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