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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钱没了”银行是否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7日02:19  重庆商报 微博

  据报道,在北京务工的刘志国,其银行卡去年1月在海外被盗刷11万余元,但卡一直在他身边。一年多来,刘志国找了公安、银行、律师等,却无一人能告诉他该如何找回存款。

  赵本山在小品中有句经典台词——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人活着、钱没了”,依此逻辑,一起起银行存款被盗案也可以总结成一句话——储户最痛苦的事莫过于“卡在自己手里,钱没了”。对这种痛苦,刘志国一定有深刻体会。

  痛苦的不止刘志国一人。纵览近年发生的银行存款被盗案例可发现,法律维权机制显得暧昧模糊,给出的结果往往截然相反——大多数被盗储户像刘志国一样奔走无门,自吞苦果,但也有少数被盗储户得到法院的明确支持,通过诉讼途径赢得银行的全额赔偿。法律维权的标准不明确,不仅不利于保护储户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和诚信。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依法整理出解决银行存款被盗纠纷的“标准答案”。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即依法成立生效。尽管多数存款被盗案中,储户和银行都无过错,但根据合同责任原则中的严格责任,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进行抗辩,第三人的盗窃并不能免除银行的违约责任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完整的义务,在储户存款被盗后,银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除了能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外,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向储户履行义务,支付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余额(被盗之前)和利息。

  储户存折或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并不影响银行和储户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依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债权,请求银行赔偿损失。当然,银行有权要求盗窃者赔偿,也可以证明储户有过错来相应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约。

  由此,冀望有关方面能选择一起或多起储户存款被盗且银行赔偿的典型判例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发布,树立司法解决的标杆,尽可能统一审理尺度,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

  李英锋(河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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