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货车超限运输治理办法,禁止生产和销售超标准货车,并叫停为这类货车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
货主让货车超载
一次最高罚3万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介绍,一辆超载两倍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
按照昨日通过的办法,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对这类货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为了强化源头治理,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没有号牌或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货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违规者将按每辆次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为不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
认定为超载
应自行卸载分装
办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禁止通过目测方式认定超限货车。对故意加塞、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拖离或扣留并处罚。公路管理机构检测货车超限运输时不得收检测费,对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不得收停车费。
针对执法人员“重罚款、轻卸载”的现象,办法规定货车被公路管理机构认定为超限运输,承运人应自行卸载、分装,卸载、分装后车辆经公路管理机构复检合格方能上路行驶。承运人不能自行卸载、分装的,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