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陆宜峰)“行政复议中,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方案》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方案》称,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方案》要求,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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