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沈春梅通讯员王欣 若愚
东方今报郑州讯为抢生源,一学校从同行处挖来招生人才,结果刚签完协议,挖来的人就意外身亡了。对此,学校该不该赔偿?昨天上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几个月前,郑州某职业专修学校,将具有多年民办学校招生经验的张先生从别的学校“挖”了过来。双方于5月17日签订了由学校印制的《2012年招生宣传协议书》。意外的是,张先生酒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张先生的家属向学校索赔15.8万元。
学校认为,他们和张先生之间是一般的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合同里有约定,学校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有200余名类似张先生这样的工作人员,他们替学校招生,双方只是合作关系”。
张先生的家属并不认同学校的说法,认为合同是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内容不尽合理,张先生身为学校工作人员,代表学校对外招生,与学校间就应该是雇佣关系,且张先生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不幸身亡的,学校负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该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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