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10月起施行 单位招聘禁分“公办、民办”

2012年08月07日03:39  都市时报 微博

  ■ 都市时报讯 (记者 蒋若梅)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民办学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出台,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将结束民办学校毕业生遭不平等对待的社会现象。

  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交通出行、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另外,《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还要求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本校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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