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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的准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7日05:39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刘章西

  佛山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车撞倒的女童而受伤,被认定有过错须承担责任之事,引起广泛关注,目前公安厅已经责令当地交警部门启动复核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从这些条款看,并无任何应把危急关头紧急救人的行为划为违法行为的含义。相反,倒有救护车救人可以不循常规的含义。

  李舒舒冲上前去救人时,确实是“横出道路”了,可这恰恰是她为了保护交通安全、避免汽车撞死人事故而紧急采取的正确之举。试问,她不“横出道路”能救下路中的女童吗?难道眼看着一条鲜活生命被撞死?

  法律的终极功能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人的生存权是各种权益中最高的权益。为了抢救人的生命所做的各种努力,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我们常做的“为拯救人的生命而不惜一切代价”,彰显的正是这样一种“生命至上”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可谓是衡量诸多行为是非得失的一个重要标准。

  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不宜加以割裂。李舒舒救人,既是高尚的道德善举,也是合乎法律精神的合法行为。当地授予她见义勇为称号,是深得人心的。至于说“见义勇为救人也应先想想是否合规合法”,实乃是悖论。试想,在女童就要被车撞倒的瞬间,李舒舒还在那傻想救她是否合规合法,那女童岂不早就被撞死了?教师张丽莉在汽车撞向几名学生的瞬间,不是火速推开学生而是先去想这想那,几名学生岂不也就生死难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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