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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警协助被告“假立功”,早经法院多次裁定,公安局却未予处理,直到劳教唐慧后才开始自查,是否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7日06:09  东方早报

  2009年2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人秦星的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将近一年,但从未报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予采纳。

  2011年3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公安局民警“伪造立功”一事,“被自杀人”周兰兰亲口向调查组人员陈述,自己从来没有自杀过。

  2011年3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对于秦星的辩护人提出秦星在看守所期间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有立功表现,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时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中),有悖于法律,综上,秦星没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秦星、陈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秦星及其辩护人又提出有立功情节,经法庭当庭查明系伪造立功材料所致。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书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认定秦星在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看守所关押期间,与他人一起制止同监在押人员上吊自杀的事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据此,唐慧多次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况,要求严惩民警渎职、包庇犯罪的行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会,申请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其间还有省妇联工作人员陪同。

  在两级法院屡次裁定秦星伙同公安民警制造假立功材料的情况下,永州市公安局未及时展开调查。在唐慧遭劳教并引发舆论强烈质疑后,才于8月3日进行了自查,并于8月5日公开发表了与法院结论截然相反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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