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明确民办教育法律地位 不论“姓”啥地位相同学历等效
7月29日,《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注重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我省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促进——《条例》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建设等;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价格、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贷款业务,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
规范——为加强对我省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序管理,保证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条例》规定,申请筹办民办学校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范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不得招生和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审批机关将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认证。
监管——针对当前我省民办教育机构良莠不齐,时有师生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条例》从立法层面加强了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监督,实行综合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其使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对民办学校定期开展教育督导,并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为学生和家长在择校时提供参考依据。若有违规乱收费或通过虚假广告招生的,将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日报?瞿姝宁 刘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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