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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建华报道:8月6日,记者从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我省将出台《江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7类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予以明确。
火灾高危单位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类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民航、铁路、汽车的候车室(客运站)等交通运输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类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7类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红色表示“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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