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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实为非法传销 18万元“投资”打水漂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胡圣开)汇款用于所谓“纯资本运作”,可“资本运作”不仅没赚到钱,而且血本无归。无奈之下,男子刘某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吸纳自己存款的上线麦某葵、程某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18万元的汇款。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原告汇入款项用于非法传销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三次汇款约18万元

  据记者了解,2008年6月6日与7月4日,原告刘某明先后将5万元与8万元汇入麦某葵与程某昌账户。此外,同年5月6日,刘某明向欧某林借款50800元,同样汇入了麦某葵的银行账号内。

  另据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麦某葵、程某昌为夫妻关系。刘某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180800元及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

  汇款实为参与非法传销

  面对指控,被告程某昌表示,2008年,刘某明同程某昌等人一起在广西参与资本投资项目,该项目原本就是非法传销。

  程某昌表示,他们在参与该投资项目不久,上线就因参与传销都受到了治安处罚。他们自身也因参与传销导致不少的经济损失。刘某明等人想通过法律途径把责任转给自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

  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通过查阅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对刘某明所作的询问笔录,刘某明曾明确表示所汇款项皆均用于“资本运作”;而且,他也曾自认上述2008年5月6日汇入麦某葵账号的50800元是用于传销。

  故法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刘某明通过麦某葵、程某昌账号汇款180800元是事实,但其所汇入款项均用于非法传销,程某昌并未取得该款项,故刘某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麦某葵、程某昌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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