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提醒:抛除旧观念,尽早做公证,以免不必要的纷争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孟庆雷)近段时间,市民梁先生一直在后悔当中,本来可以合法继承的一笔财产,因为做遗嘱公证的时间太晚而失去了机会。
“公证过程中,病床上的遗嘱人多次昏睡,公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没有遗嘱公证,梁先生等人也就失去了继承的权利。”昨天,江门公证处公证员岑汉向记者解释了原因。
病房内公证程序被迫终止
据了解,梁老伯是一个癌症晚期的重症病人,他无继承人,平时都靠梁先生等几位远房亲属照顾。在梁老伯病情稳定时,曾表示将财产留给照顾他的亲属,但没有立下遗嘱。
直到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梁先生等亲属才到公证处为梁老伯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了解到梁老伯的情况,公证处立即派公证员赶到医院,在病房里为梁老伯办理公证。办证过程中,由于体力不支,梁老伯多次昏睡,公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只能终止。因为没有遗嘱公证,梁先生等亲属也失去了继承梁老伯财产的权利,梁老伯的财产也成了无主财产。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或怕影响病人或老人的情绪,忌讳提及遗嘱,公证员常碰到的遗嘱人要么重病在身,要么神志不清。“这些人办理遗嘱公证其实是很困难的,”岑汉说,“神志不清,不能办理;濒死病人体力弱,难以完成录像或录音过程。”
“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故要求的办证程序非常严格。《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包括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岑汉解释说,“如果想预先处理好财产,免后代起不必要的纷争,不妨抛除旧观念,尽早做遗嘱公证。”
市民对遗嘱公证有误解
“现在对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市民已经认识到,但对遗嘱公证的程序有误解。”岑汉说。
记者了解到,江门公证处在工作中,常见到有人持自书或代书遗嘱前来要求确认其效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这些遗嘱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归于无效。如代书遗嘱,有很多是子女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他们认为父母财产的处理,子女就是最好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子女是继承人,显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也不可能进行遗嘱公证。”岑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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