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际法院判决引发新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7日08:04  法制日报 微博

  7月20日,设立于海牙的国际法院针对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作出判决,宣告被告塞内加尔违反了“酷刑公约”。此判决可能对一些国家关于普遍管辖的刑事立法构成挑战

  黄风

  国际法院判决

  7月20日,设立于海牙的国际法院针对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作出判决,宣告被告塞内加尔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酷刑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关于此案的背景情况,根据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书中援引的资料,可以简要地概述如下。

  乍得前总统哈布雷自1990年离开乍得后一直流亡在塞内加尔。2000年1月,一些乍得国民在塞内加尔针对哈布雷提出指控,称直接向哈布雷负责的乍得秘密警察曾对他们实施酷刑。2000年7月,塞内加尔一家上诉法院以对于发生在塞内加尔领域之外并且针对外国人的行为缺乏管辖权为理由,决定不对哈布雷提起刑事诉讼;塞内加尔最高法院于2001年3月对这一决定表示支持。2005年9月,在经过4年调查后,比利时法官基于灭种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酷刑罪等罪名要求塞内加尔向其引渡哈布雷。但塞内加尔上诉法院认为它无权对引渡前国家元首的请求作出裁决。随后,根据塞内加尔法律,有关问题被提交给塞内加尔总统定夺,后者决定就是否应当在本国审判哈布雷问题听取非洲联盟的意见。非洲联盟在组织法律专家进行研究后呼吁塞内加尔改变先前的决定,对哈布雷进行审判。非盟的法律专家们认为:塞内加尔有义务根据“酷刑公约”对哈布雷或者引渡或者起诉。2007年,塞内加尔立法机关对本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作出修改,确立了对酷刑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普遍管辖,为在塞内加尔审判哈布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比利时在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诉求中认为:塞内加尔对于哈布雷被指控的酷刑罪从一开始就负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并且应当在不能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将哈布雷引渡给比利时进行审判。据此,比利时指控塞内加尔违反了“酷刑公约”第6条第2款关于“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的义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如不引渡“应把该案件交由主管当局进行起诉”的义务。塞内加尔则认为自己对履行上述义务不持任何异议。

  比利时诉塞内加尔一案涉及对“酷刑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的理解问题,其焦点在于:(一)一个缔约国如果发现被指控犯有酷刑罪的嫌疑人处于本国境内,而有关罪行实施于本国境外且未对本国或本国国民造成损害,在没有任何国家向其提出引渡请求或者向其表达引渡该人的意愿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对被发现的嫌疑人采取刑事诉讼措施;(二)“酷刑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确立的普遍管辖权是否可以仅限于在不引渡情况下行使,也就是说,是否可以只具有补充性,只是在犯罪发生地国家或者受犯罪侵害的国家不行使其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行使。实际上,国际法院判决书认定比利时是在2005年9月才向塞内加尔提出引渡请求的,并注意到塞内加尔于2007年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在不引渡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然而,国际法院却把塞内加尔不履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时间推前到2000年。显然,国际法院支持了比利时的主张,认为可以把著名的法谚“或引渡或起诉”改变为“起诉或者引渡”,并且认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起诉是第一位的义务,引渡是在不起诉情况下所采取或寻求的替代措施。

  立法面临挑战

  笔者认为,国际法院7月20日的判决不符合“酷刑公约”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首先,“酷刑公约”第5条第2款是要求每一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立在“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他(犯罪嫌疑人)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时的管辖权,因而各缔约国关于普遍管辖的立法可以只具有补充性,即可以只在不引渡情况下才适用。同时,“酷刑公约”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家把该案件交由主管当局进行起诉的义务是以“不进行引渡”为条件。根据上述文字表述,对于发生在塞内加尔领域以外且未对塞内加尔国家或国民造成损害的被指控行为,在比利时或者任何其他国家提出引渡请求前,塞内加尔只有义务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并且依据本国法律实行临时拘留(国际法院承认塞内加尔在2000年3月对哈布雷采取了住所逮捕的措施),至于这种初步调查和临时拘留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则基本上是个国内法问题;只有在接到引渡请求后才产生履行“或引渡或起诉”国际合作义务的问题。国际法院的判决就“酷刑公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及其相关的普遍管辖问题作出了超出上述国际公约文字表述的解释。按照国际法院判决的逻辑,对于特定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即使犯罪发生地国家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国家均未提出或者打算提出引渡请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均有义务对有关案件实行普遍管辖,都必须采取与刑事追诉有关的法律行动。

  国际法院7月20日的判决可能让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关于普遍管辖的刑事立法面临挑战和难题,它暗含以下提示:第一,各国刑事立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不能只具有补充性,还应当能够确保本国司法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即:该犯罪是在本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且未对本国或其国民造成任何损害。第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不以存在引渡请求或者提出该请求的可能性为必要条件,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国家来说,对该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是第一位的义务,引渡只是可供选择的替代措施。第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国家不愿意在本国境内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并且也没有任何国家向其提出引渡请求,该国家应当尽快寻找一个愿意接手“烫手山芋”的国家,将该犯罪嫌疑人移交出去,否则它将违反“或引渡或起诉”的国际义务。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分享到:

 
  • 新闻云南巧家爆炸案赵登用被人利用充当肉弹
  • 体育奥运-陈一冰吊环遗憾摘银 中国摘第31金
  • 娱乐主持人沈冰任中央政法委信息中心副主任
  • 财经成品油上调在即 两大油企提前控销推涨
  • 科技专题:迄今最大火星车今着陆火星
  • 博客单士兵:17岁少年杀人事件的恋爱暴力
  • 读书盘点:解放军历史上九大“倒霉”部队
  • 教育花数万让孩子上名校为日后“拼同学”
  • 育儿一卫生院注射用水当儿童疫苗 微博关注
  • 健康经期如何运动 超八成儿童家具甲醛超标
  • 女性奢侈品新玩法:以亲民的姿态走入秀场
  • 尚品摇滚范儿英伦暗黑系珠宝 大闸蟹外的好蟹
  • 星座测试天赐良缘自测 谁是星座好老公
  • 收藏缅北翡翠矿关闭 鉴定标准或致翡翠跌价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