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梁士斌
????今年是香港回归15周年。香港回归15年来,日益频繁的经贸往来为内地和香港的法律交流提供经济动力。随着两地经贸往来的更加密切和频繁,因不同的法域所引发的司法冲突和摩擦引起两地法学专家、学者的关注。8月4日,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法律环境比较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司法实践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审查中的若干问题、两地法律交流与互动等进行探讨。
????两地法律理念存在差异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秘书长王雨本指出,虽然香港长期承袭英国法律传统,适用普通法的制度,内地法受制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比较大,而且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但两大法系在立法及司法理念上的融合已经逐渐成为普遍认同的趋势。
????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维遐认为,两地法律理念存在一些差异,两地法律制度彼此互信的程度还没有到对等的高度。因此,两地的法律制度互信需要加强,内地与香港的仲裁机构应当多进行一些互动,两地的理解、了解应该进入更深的层面。
????应防止公共利益条款被滥用
????两地的司法协助存在着磕磕碰碰、不太理想的情况,主要是法系跨界太大、法律制度设计不同造成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新丽分析道。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异地仲裁裁决不被承认的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雷运龙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仲裁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同样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但应当看到,公共利益条款存在被滥用的现象,这是需要值得注意的。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防止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雷运龙认为,法院通过所谓撤销仲裁、不予执行裁决来对仲裁司法进行监督有一定的界限,最基本的界限就是尊重仲裁的独立性。
????跨境破产法律问题日益凸现
????随着两地经济实体的跨境投资活动的参加,涉及两地的跨境法律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其中也包括跨境破产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容红认为,两地属于不同法律在破产法律制度上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差异,但是针对这些法律冲突的解决,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对跨境破产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内地与香港之间还没有区际的跨境破产协议,也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区际跨境破产规则,这就导致涉及两地的很多跨境破产案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对于将来两地可能进行的跨境破产合作,容红认为,应该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在两地区际管辖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引入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的概念;两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获得承认之后的权利与地位;在破产程序获得承认以后管理人对于对方法域内的破产财产如何处置,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两地之间跨境破产协调和合作的问题。
????两地司法交流应常态化
????“内地与香港司法交流应该常态化,要为两地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动力。”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兰芳认为,通过多层面的交流,不断促进跨境司法互信的具体化、制度化。
????中央党校办公厅副主任、北京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涉外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忠军认为,要正视两地法律冲突,应加强学术研究、学术对话,在学术层面上应该形成一些共识;在各自的制度建设层面也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同时加强在法律实践层面的互动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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