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江苏阜宁缓刑期满官员新入编调查

2012年08月07日18:04  半岛都市报
法律漏洞:江苏阜宁缓刑期满官员新入编调查

  官员因贪腐等罪名被判刑,缓刑期满后仍被安排到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让人匪夷所思的一幕,在江苏省阜宁县悄悄上演。原本只是潜规则的操作手法,被当地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61名缓刑期满的官员顺利列入正式编制。有人一入编即退休。未退休的,不上班吃着空饷。还有的,被安排在领导岗位。而这种现象所暴露出的,正是“土政策”利用法律漏洞的中国基层政治混乱生态。

  被判刑官员重入编

  阜宁,这个曾经以山寨中国馆和山寨悉尼歌剧院雷倒众人的小县城,又一次频频出现于各家媒体上。

  2012年7月30日,知名网友周筱赟在微博上爆料称,“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下发文件,安排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进机关入编制!人数多达61人!”

  周筱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府文件,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文件要求,阜宁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04年11月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而且,该文件还对这些安置人员的职级认定、保险费的缴纳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一律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计算工作年限时,缓刑期视为连续工龄。”

  据周筱赟提供的部分名单显示,重新安置人员多曾担任领导职务,大多因受贿罪判刑。入编后或不上班吃空饷,或提前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关待遇。

  周筱赟透露,被安置的部分人员与阜宁县现任官员有亲属关系。例如,被安置到文广新局的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树成,其妻子陈晓芳是阜宁县妇联主席。原来在阜宁县政府机关党委工作的陈必富,也被安置于文广新局,他的儿子陈刚是现任阜宁县宣传部副部长。

  环卫所里,陌生的吃空饷者

  事实上,周筱赟是在网上的一个帖子中注意到这件事。他马上联系了实名举报的发帖人。那个人,就是环卫所的职工刘治国。

  2010年的刘治国和其他职工一样,每天在环卫所上下班。直到5月的一天,他去财务科领自己的工资条时,无意中看到一个陌生的名字——赵长青。赵长青当月的工资是1600多元,刘治国不过800多元。

  刘治国快速地在记忆中搜索着这个陌生的名字,环卫所一百多个员工他都想了一遍,似乎没有一个叫赵长青的。

  他找来自己的同事孙从兵和晏鹏程。孙从兵和他同时以退伍军人的身份被安置到环卫所,晏鹏程当时是环卫所的副所长。他们三人都是1977年生人,关系特别好。1997年就来到环卫所的晏鹏程对这个名字也很陌生,但他似乎对这个名字又有印象。

  过了数日,晏鹏程终于想起来。之前,他被借调到城管局机关工作时,见过这个名字。“好像是城管局的人,每年领福利都有他的份,但好像从来没有出现过,有什么东西都是他妻子过来领。”

  于是,他们开始调查这个人。

  晏鹏程隐约记得,这个人好像被判过刑。随后,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证实了这一印象。

  阜宁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02)阜刑初字第14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赵长青,1958年出生,大专文化。历任阜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任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经理、总公司经理助理、总公司副总经理。经法院查明,从1996年春节到1999年底,赵先后12次收受本单位职工、下属单位、建安公司相关人员现金以及物品折合人民币37421.85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年1月,赵长青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

  而且,在2009年12月31日赵长青的缓刑人员重新安置审批表上,晏鹏程等人还看到,赵的身份是“事业编制”,岗位工资、津贴等共计1485元,已从2009年12月开始执行。

  这个消息在环卫所部分职工中炸开了锅。“凭什么犯过罪的人能入编,全国环卫女工代表却一直是临时工?”职工们所说的全国环卫女工代表,叫田秀英,她曾经是全国总工会环卫女工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

  虽然已经在环卫所工作了32年,但现在田秀英每个月的工资只有一千多。环卫所也有人工龄不如她长,获得的荣誉不如她多,每个月工资却能达到三四千。这一切,都是因为编制。

  还有四年就要退休的田秀英很清楚编制意味着什么,“有编制的退休后一个月能拿三千多,而没有编制的只有七百多。”

  上访两年仍无果

  现在的环卫所只有八个编制,但有100多职工。这八个有编制的人,除了赵长青,几乎都是从乡镇计生办、农技站、林蚕站等单位选调来的。

  晏鹏程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盐城下属的建湖县、响水县、东台市等地,都先后将环卫所性质由“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事业单位”,并核定了人员编制。但因为各种原因,阜宁环卫所职工核定编制事宜并未解决。近20年过去,入编仍然是环卫所100多名老职工的心病。

  赵长青的出现再次刺激了人们敏感而脆弱的神经,冲到前面的是刘治国、晏鹏程和孙从兵三个人。刘治国和孙从兵是退伍军人,而晏鹏程是国家包分配的中专生。按照规定,他们三个人都应是优先解决编制的人员。

  2010年初,环卫所空出一个编制,本应解决他们三个当中的一人,却被赵长青占了。而在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三人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秘密:阜宁县直接发文件要求安排缓刑期满人员,赵长青只是此文件的受益者之一。

  于是,他们三人频频上访,每年他们要去北京十多次,但两年来每次都无果而归。

  因为上访,他们三个人被环卫所停工停薪。虽然后来恢复了工作,但还是没有工资。

  阜宁县政府:

  依据政策重新安置

  阜宁县政府办公室7月30日深夜11点在“阜宁文明网”作出书面回应。

  依据这篇题为《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阜宁官方证实,“从1995年起,截至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该县共有61名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按有关文件重新安置。”

  阜宁县依据的是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对于缓刑期满人员的安置,都有相关规定。

  阜宁县政府所提到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在该文件下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阜宁县正是利用了这一条,其官方回应称,虽然该县61名缓刑期满人员在2009年才得到重新安置,但他们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而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因此,我县经过研究决定,仍然执行上述提到的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三个文件,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

  顾凤生,阜宁县水利局抗排队原队长。宋长中,阜宁县北沙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两人都是因受贿罪被判刑,缓刑期满后,于2009年被安置到县水利局后退休。

  阜宁县水利局办公室宋主任表示,水利局是执行县里的文件,为两人安排工作。“我们所有的材料齐全,手续完整。”

  宋主任表示,这两人安置后是事业编制,退休后的待遇和同级别的员工一样。

  对于此问题,记者多次致电阜宁县县长顾云岭、纪委书记王铁根以及阜宁县宣传部,但均无人接听。此前,王铁根曾向媒体表示,阜宁县纪委已成立调查组,对2009年县政府安置政策制定背景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吃空饷”展开调查。他表示,调查时间不会很长,结果一定会公开。

  被安置官员:

  我们也是弱势群体

  在周筱赟提供的材料中,阜宁县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孙旭因受贿罪被判刑,缓刑期满后,2009年12月被安排到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工作。

  47岁的孙旭对于被判刑一事并不否认。他告诉记者,自己在2001年因渎职罪被判缓刑一年,“不是受贿罪。”

  对于网上热炒的缓刑人员期满入编的新闻,孙旭早已看到。但他觉得自己很委屈,“不能因为我们犯过错 ,就把我们一棍子打死吧?”

  孙旭告诉记者,在2001年他被判刑之后,原单位每月给予他440多元的补贴。“那一年我基本上待在家里,单位上的领导说我没有执法权,不让我参与工作。”

  2002年,缓刑期满,孙旭便要求单位领导给安排工作。“那时候上边有政策”,他所提到的政策,就是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文件。为了自己的工作安排 ,孙旭等许多缓刑期满的人员还到县里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我们只是在县一级反映,不去上访。”

  一直到2009年底,孙旭的工作才算落实。县里文件下发了,根据规定,孙旭不能回原单位,他到城管局找到一个职位。只不过,孙旭的身份从原来的公务员编制变为了事业编。“我们原来的同事工资现在都能拿到五六千,我一个月才一千多。”说起这些,孙旭有些失落。

  “我为工作的事情等了七年,每月只拿440多元的工资,其实我们也是弱势群体!”孙旭表示,即使是阜宁县政府给自己安排了工作,他依然有所不满。“要是他们当初说明白了不给安排工作,我可能马上就会去找别的工作。但一边又发着补贴,一边又不给安排。就这样拖了八年,实在是太难受了!”

  法学界专家:

  阜宁县政府钻法律漏洞

  “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虽然明确表示,被判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予以解聘”和“对其予以辞退”,但这个文件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对于在文件下发前的判刑人员,可以不按该文件执行。这就是阜宁县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发的“阜政办发[2009]152号”会特别注明“2004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因所在,就是为了回避可以管辖此事的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董跃表示,对于曾被判刑的公务员,肯定是要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的,这个在法律上有相关表述。

  《公务员法》第24条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董跃认为,阜宁县此举,其实是钻了法律一个空子。“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去界定。”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得知,即便是法律规定不如公务员编制严格的事业编制,其实在法规上也有明确规定。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第9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通过绑架法律漏洞,曲解甚至直接违背法律规定,制定保护违法公职人员的“土政策”,也是一种贪腐行为,阜宁“刑满官员重入编、吃空饷”的荒唐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官场生态。“观察此事件的网络舆情,民意的不满有目共睹。一些基层政府的类似‘土政策’,传达出致力于保护违法公职人员的价值导向,这正是离间公职人员与公众关系的源头。”

  文/图记者 周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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