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三亚8月7日消息(南海网见习记者马伟元)来三亚打工的刘某夜晚酒后骑电动车不慎撞到放在路边的大型货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妻子曹某从东北老家赶到三亚,向三亚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得到赔偿。8月7日,记者由法律援助处获悉,近期,曹某等几位直系亲属共获赔近30万元。
据悉,2011年8月17日21时30分,刘某驾驶“台铃”牌电动车从三亚市委往下洋田方向行驶,在途径三亚市朝见桥路段时,碰撞到由司机冼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解放”牌大型货车,造成刘某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5月起,刘某一直在三亚一饭店担任后堂经理一职,其生前月平均工资可拿到4900多元。经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属于在职死亡,其生前工作的饭店应支付其妻子曹某等亲属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救济费99001.67元以及非因公死亡丧葬费8311.33元。
2011年9月2日,三亚市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该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大货车司机冼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亚市城郊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追尾碰撞到前方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饮酒”……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冼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冼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肇事车辆“解放”牌大型货车,冼某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妻子曹某等亲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000元。而货车司机冼某向曹某等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828.60元。
8月7日,记者由法律援助处获悉,曹某等几位直系亲属共获赔近30万元,家属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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