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厦门中院发布年度十大精品案,其中厦门某国有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陈某铭的案子最引人注目。据法院判决认定,陈某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4078.66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8月3日《海峡导报》)
现实中,我们常遇见类似情形:决策者轻则“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重则“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顾众所周知的危险,不顾众口一词的反对,一意孤行。前者或许还可说是能力问题,后者就极有可能是动机反常、品质塌陷了。上述案子即为一例。从已查明的事实看,陈某铭明知朋友没有任何经验且注册资金仅100万元,却不顾集团风险控制部门的反对,拿国家的钱和他进行6千万元的大单交易;明知货物抽检质量不达标,却称检测结果是错误的,执意改订合同,将贸易风险全部归到自己一方,以致造成国企巨额损失。
按常理,凡能担任国企一把手者,其智商、情商不该低到连那么浅显的危险都视而不见、连风险控制部门的警告都充耳不闻、连质检机构的鉴定都概不采信,除非利令智昏。此情况下,即使一时查不出利益交换或贪贿的证据,难道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一名“疯了”的领路人带着大家向深渊飞奔而去吗?
报道中看不出该国企是否已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如果是传统企业,那么理论上应该有“老三会”,即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工会来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如果是现代企业,那么按《公司法》规定,企业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层)、监事会组成,其中监事会即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那么,在这一重大决策过程中,这些公司内部的“民意”代言机构、权力制衡机构哪里去了呢?为何既不能事前制衡、防范于未然,又不能事中纠错,及时刹车?难道一定要等到大错已经铸成、损失不可挽回之后,才能出手去拦住那双疯狂的手吗?
多少民生事业缺钱去办,多少贫困人口衣食无着,多少重症患者无钱医治只能等死……我们急需用钱的地方那么多,有多少“国家财产”,经得起这样“明知扔进深潭,还要往深潭里扔”的挥霍?
[稿源:红网]
[作者:林永芳]
[编辑:王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