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实习记者 吴萌 通讯员 段雯 梅增辉)“ 轻伤”与“轻微伤”两者仅一字之差,但犯罪嫌疑人却因此免去刑事责任。近日,武汉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文证审查纠正一份错误鉴定,根据新的伤情鉴定,伤人者刘某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
打一巴掌遭索赔10万元
今年6月,武汉市检察院技术处法医按例对一批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其中有一份伤情鉴定引起了法医的注意:2012年5月14日,18岁的女子金某因琐事与同在汉正街做生意的刘某发生争吵,两人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刘某一巴掌扇了过去,金某顿时鼻血如注。经社会机构鉴定,金某被他人致伤头面部,鼻骨骨皮质中断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其损伤结果为轻伤。
颌骨是人体最“坚硬”的骨头之一,怎么会因一次“掌掴”就骨折?犯罪嫌疑人刘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找公安机关理论,但是受害人金某表示自己是个年仅18岁的弱女子,受到40多岁男子的暴力对待,受伤当然重一些。她不仅不愿配合重做伤情鉴定,更拿着“轻伤”的证明向刘某索要10万元的巨额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到检察院申请文证审查。
“轻伤”实为“轻微伤”
“其实重做伤情鉴定并非一定要受害人配合。”受案法医介绍,“虽然鉴定医师可能对伤者伤情的判断有误,但是当时拍摄的X光片、CT片等却难以造假。”
法医经过重新审片认为,社会鉴定机构错误理解《鉴定标准》,仅依据CT报告单的影像诊断结果而不参考影像学表现,就草率认定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鉴定结论有误。
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武汉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又将被鉴定人的X光片、CT片送至同济医院放射科权威放射学专家进行会诊。专家认为,被鉴定人不仅不构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甚至不构成鼻骨骨皮质中断性骨折,伤情属于轻微伤。
日前,公安机关依据新的鉴定结论,对刘某故意伤害案做出撤案决定,免去其刑事责任,依《治安处罚条例》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2年以来,武汉市检察院规范了文证审查的受理范围,规定三类情况应当移送到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一是对确定案件性质、量刑幅度起关键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二是案件的承办人、被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对技术性证据有异议;三是一案中同一专门性问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检验鉴定结论。截至7月底,技术部门对开展保外就医人员的法医学文证审查161人,开展有关伤情鉴定的文证审查15件,发现一例错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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