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和忠 曹晓辉
在公共汽车站登车时,女子柴某被其他乘客撞倒在地受伤,左股骨颈骨折,被鉴定为7级伤残。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昌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各种费用39万余元,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客运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7日,大四学生柴某在许昌市中心汽车站购买一张许昌至郑州的车票,欲从家返校。当日13时许,登车时乘客较多,由于车站工作人员没有维持好现场秩序,车门一开,大家纷纷拥挤着上车,柴某被后面的人撞倒在地受伤。送女儿上学的张女士见状,急忙上前帮助,并拨打120电话。
经医院诊断,柴某左股骨颈骨折。柴某在医院住院24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7252.54元,交通费300元。
2012年3月23日,在法官的建议下,柴某到许昌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情为7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20万元。随后,柴某将该客车所在的客运公司告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客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柴某被撞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63262.09元。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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