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 李璐 杨朝清
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农贸大市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胡文兵现场勘察,发现一辆越野车有遮挡号牌的嫌疑,于是伸手拦车,谁知刚将手伸进车窗欲接驾驶证时,司机加速前行,将胡文兵拖行近200米,造成脑部及肝、脾、肺等多处内出血,至今未脱离危险。据嫌犯张某交代,由于事发头一天晚上吸食了麻果,所以被交警拦下时精神恍惚。(8月7日《武汉晨报》)
继“酒驾”之后,血淋淋的“毒驾”肇事不断刺痛公众的交通安全神经。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与“酒驾”备受关注相比,“毒驾”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究其原因,一是“毒驾”概率小,容易被遗忘;二是吸毒检测仪器匮乏,交通处罚法规缺失,让“毒驾”钻了“空子”——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规定,以治安管理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毒驾”肇事,执法部门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毒驾”享受交通便利时,是以增加社会风险、损害他人的出行权益甚至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规避“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可考虑“毒驾入刑”。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整治“酒驾”行动,以及在立法上“醉酒入刑”均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可以有效遏制其迅速蔓延的态势,才能为公众的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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