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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慕湛 上海
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已经过去,一个月的时间收到至少31万条修改意见。财新网记者根据公众和专家们对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的意见,做了一个大致分析,认为该二审稿进步之处有限,多项重要规定出现倒退:人大和公众规范约束政府的权力未被加强,政府对预算的行政管理权却有所强化;大量原本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审查、审批及监督权,被以各种形式授权给了政府;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被删除;本该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财政专户制度,反而以法定形式得以固化……
如此多的带有根本性的不同意见,即使二审稿愿意全部吸纳进去,作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恐怕也会出现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而如果不吸纳或者只是很少吸纳反对意见,则正像许多专家所说,修改之后的预算法还不如原来的预算法。
如此情况之下,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或者暂时不要去走通过的程序,干脆重起炉灶重新修订,在大原则先达成共识。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才公开了几个月,但在内部已经走了八个年头,再拖些时日也无妨。
我以为,重新修订预算法,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
一是行政经费开支应进一步收紧。现在人们对公务员的福利薪酬羡慕之余意见不小,对三公数据居高不下尤其反感、颇有微词,认为是在“没有得到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花我们的钱”。如果政府收紧开支,这些花费必然会受到很多限制。因此,为了社会和谐,为了尊重人民,预算法应明确政府总开支的比例或者额度。
中国现在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且正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的主体早已不是国家,市场中的一般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收益分配都由企业来完成,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财政活动只能是服务于市场需要,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手中不必直接掌握太多的钱,近二十年来年年大幅度提升财政收入,实在没多大必要。
二是,预算法的修订不能由预算法的主要执行单位财政部来具体实施。预算法本来是含有限制、监督公共财政预算执行的作用,而限制、监督执行者的法律由被限制、被监督者自己来制订,这样的“限制和监督”,意义何在?而且,根据现行宪法,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全国人大,人大才是最高立法机关,有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当然,预算法的修订是需要许多专业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知识,需要财政部方面的人员参加,但修订工作毫无疑问应由全国人大牵头,延请各路专家具体工作。财政部不能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在这两个原则下,尽快完成重新修订预算法,并适时公开,以对公众和公共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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