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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竹宏
本报讯(张超 竹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赶到位于宣城市的南湖劳教所戒毒中心,及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查明了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排除了证据矛盾。近日,该区检察院依法对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王某的妻子施苗是一个加油站站长,她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石某以每桶265元的价格赊购润滑油,并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石某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当石某将270桶润滑油供应给施苗后,她以每桶246元的低价转卖给满某和宋某,并要求对方将货款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满某和宋某共存入46万余元后,施苗分别供应给两人价值4.5万余元和6.2万余元的润滑油,之后携款逃匿。据悉,施苗共骗取价值5万余元的润滑油和35万余元现金。
案发后,王某供认赃款全部被自己赌博使用,他全程参与、指使妻子实施犯罪;而施苗则供认赃款完全为自己赌博使用,丈夫始终未参与实施犯罪,根本不知道具体作案情节。夫妻双方的供述出现矛盾,争相包揽犯罪责任。
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本案证据矛盾、事实不清,属于该条第一款“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于王某被羁押在异地戒毒,龙子湖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劳改局协调,安排了提审。为在法律期限内结案,检察官24小时内往返于蚌埠、宣城两地。
提审时,王某坚持原来的供述,但对诈骗细节、作案手段、收款流程均无法自圆其说。通过异地提审,检察官逐渐还原出事实真相: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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