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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大的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8日06:19  东方早报

  吴元中

  8月6日,《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湘乡市长丰村村支书沈小民因6年来涉嫌组织、领导黑恶势力被批捕,该村2000多名村民联名向警方、湘乡市信访办等部门请愿,请求无罪释放沈小民。这不由得让人思考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一再掀起的“民意”问题。

  作为调整所有人行为的法律,是根据多数人意见形成的,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法律作为量刑的依据,实质上就是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量刑准则。法律与多数人意见是一致的。

  而且,由于法律是经由正式程序和意见汇集过程而形成的多数人意见,自然被认为是真正的多数人意见。相反,未经正式形成过程,不论一种声音有多大,不论获得什么样的力量支持,都不能称之为多数人意见。否则,就会由于没有正式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受干扰的缘故,不会再有真正的多数人意见。不然就会产生司法受操纵的后果。

  即便能形成正式的多数人意见,也不能以这种事后形成的多数意见取代法律。因为这会违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带来以事后的法律惩罚先前行为的不公正后果。并且,没有事前规定的标准,而以事后的即兴意志作为惩罚依据,会使结果充满任意性,导致一种无法无天状态,由此必然扰乱人们的行为预期,最终破坏社会秩序。所以,以事后的民意为判决准则,根本是对法制的破坏,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正因如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才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制原则。

  2000多名村民联名是属实还是被他人所逼迫与利诱暂且不论,但毋庸置疑,村民意见的正当性,只能体现在与自己事务相关的自治权利范围内。而犯罪行为的认定,是由全国所有人民共同认可的重大事项,该村支部书记的犯罪行为是对国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因此,该村村民的意见不能决定和影响其村成员的判罪量刑,更不用说其村2000多人的意见相对于全国14亿人民只不过是个别意见。

  当然,很多罪行的判处都有些酌定情节,如与犯罪后果和主观恶性等相联系的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但这是对犯罪行为本身而言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和审判前的行为状态,不是以前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行为状态,不是诸如民意等他人的行为状态。而且,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在这期间的行为状态,是否属酌定情节,也要看法律是否有规定。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犯罪嫌疑人的口碑、社情民意,其身份是英雄模范人物或党员干部,这些都属与所犯罪行无关的事,又因这些只与特殊人和特殊事相联系而与大多数人无关,难以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一般不会进入酌定情节之列。(作者系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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