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段雯 梅增辉) “‘轻伤’与‘轻微伤’看起来就一字之差,但是对我来说,差距就太大了!”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文证审查纠正一份错误鉴定,根据新的伤情鉴定,伤人者刘某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
今年6月,武汉市检察院技术处法医按惯例对一批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其中有一份伤情鉴定引起了法医的注意:今年5月14日,18岁的女子金某因琐事与同在汉正街做生意的刘某发生争吵,二人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争斗中,金某口出秽言、咒骂不断,刘某不堪忍受而一巴掌扇了过去,金某顿时鼻血如注。经社会机构鉴定,金某被他人致伤头面部,鼻骨骨皮质中断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其损伤结果为轻伤。
颌骨是人体最“坚硬”的骨头之一,怎么会因一次“掌掴”就骨折?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找公安机关理论,但是被害人金某表示自己是个年仅18岁的弱女子,受到40多岁男子的暴力对待,受伤当然重一些。她不仅不愿配合重作伤情鉴定,更拿着“轻伤”的证明向刘某索要10万元的巨额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到检察机关申请文证审查。
“其实重作伤情鉴定并非一定要被害者配合。”受案法医介绍说,“虽然鉴定医师可能对被害者伤情的判断有误,但是当时拍摄的X光片、CT片等却难以造假。”法医经过重新审片认为,社会鉴定机构错误理解《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仅依据CT报告单的影像诊断结果而不参考影像学表现,就草率认定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鉴定结论有误。
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武汉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又将被鉴定人的X光片、CT片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放射科权威放射学专家进行会诊,专家认为,被鉴定人不仅不构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甚至不构成鼻骨骨皮质中断性骨折,伤情属于轻微伤。日前,公安机关依据新的鉴定结论,对刘某故意伤害案作出撤案决定,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以来,武汉市检察院规范了文证审查的受理范围,规定三类情况应当移送到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一是对确定案件性质、量刑幅度起关键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二是案件的承办人、被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对技术性证据有异议;三是一案中同一专门性问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验鉴定,其结论不一致的。截至7月底,该院技术部门对申请保外就医的法医学文证审查161人,对有关伤情鉴定的文证审查15件,其中发现一例错误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