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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探索全委会差额票决重要干部 报告获习近平批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8日07:25  正义网

  近日省委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三个文件。

  去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广东省委上报的《关于完善全委会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广东认真总结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党内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委组织部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的批示精神,围绕总结完善相关制度等提出贯彻意见。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玉妹牵头,成立文件起草组,历时半年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参考、认真总结提炼、全面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制定了上述三个文件。文件系统梳理了全委会、全委会成员、党代表的职能。系统梳理,形成了较全面的针对全委会的专门制度,明晰了全委会与常委会的职责,明确了全委会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开展视察调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先行先试,创新性地提出了全委会召开及闭会期间全委会成员发挥作用的途径;积极探索,率先提出党代会代表要充分发挥议党议政、桥梁纽带、民主监督、示范引领四个作用。

  上述三个文件的制定,是广东在党内民主的体制机制探索上取得的又一新进展。2008年,我省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2010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询问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对省党代表的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的硬性答复时限,倒逼各部门落实党代表权利。

  票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该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根据《暂行规定》,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不得临时动议。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再予以追认。此外,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确定,可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全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下次全委会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重大决策应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经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监督。

  市县镇党政正职应由上级全委会票决

  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暂行规定》要求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群团组织的正职人选,应由全委会提名。

  而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全委会成员可质询同级党委常委会

  《暂行规定》还规定,要逐步延伸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的范围,探索实行全委会差额票决重要干部。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也应由本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成员在全委会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全委会成员有权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提出询问或质询;对阻碍全委会成员开展工作或对全委会成员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全委会成员每年到联系点开展活动应不少于1次………

  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并发言

  根据《意见》,全委会闭会期间,全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同级党委组织的决议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纠风暗访等活动,推动解决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对全委会成员视察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意见》还明确,经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成员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并就列席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全委会成员中的党代会代表,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暂行办法》的要求,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方式,每年撰写提交1份以上提议。

  而对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全委会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地方党委批准成立的党委(党组)书面提出询问和质询。受询问、质询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全委会成员作出书面说明或解释,及时答复。

  不得利用全委会成员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意见》还规定,加强对全委会成员发挥作用的监督考评。全委会成员不得利用全委会成员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同级党委要加强对全委会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考评,将全委会成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此外,由各级党委办公室(厅)牵头,组织部门协助,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同级全委会成员开展活动,做好全委会成员日常工作服务等。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全委会成员的权利,帮助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提交2份以上提议

  每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提交2份以上提议;要完善提案、提议办理制度,建立健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责任制,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和水平;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提案、提议进行评选表彰……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的要求,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领导干部要结合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下基层调研等,带头到工作室开展活动。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强调,党委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联系若干名同级代表,定期听取代表履职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帮助解决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要积极推动代表参加本地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干部民主推荐及地方公务员考录、公推公选等活动,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提出,各级党委要参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标准,把党代会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代表参加党代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交通等必要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委的安排开展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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