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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山东8月8日电(通讯员 杨金坤)为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执法监督,确保办案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实行自侦案件办案安全监察员制度。
临清市检察院依托案件管理、纪检监察、检务督查“三位一体”监督模式,要求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从三个部门中选聘业务熟练、素质过硬的监察员,对自侦部门的执法活动、办案安全、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实地监察、全程监督。
安全监察员重点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侦查措施使用是否遵循时限; 办案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指供、诱供情况;同步录音录像落实情况; 办案安全责任书签订、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制定情况;其他办案安全监察事项等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制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监察的办案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办案安全监察员制度的实施,使“三位一体”监督“触角”延伸到办案全过程,提高了自侦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了自侦工作的办案安全,为自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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