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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内蒙古8月8日电(通讯员 殷磊)8月8日,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9年、斯某有期徒刑8年、巴某有期徒刑8年。
2009年7月,被告人敖某在担任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某校校长期间,指使校出纳员斯某和会计巴某,开具金额为9万多元的虚假购煤发票并入账。被告人敖某、斯某和巴某将其中的3万元私分后,其余的6万多元用于冲抵了该校的不合理开支。2010年1月、7月和2011年1月、7月,被告人敖某指使斯某和巴某利用相同的方法,又开具出30多万元的虚假购煤发票,冲减部分学校不合理开支后,3被告将其余钱款私分。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敖某指使斯某、巴某利用相同的办法,先后5次开具虚假购煤发票并入账,虚开金额39万多元,套取并私吞资金23万多元。案发后,3名被告将所用赃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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