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湖法宣 实习生 黄紫虹)去年在岛内还能买到每平方米不到6000元的房子?这样的好事还没维持两个月,买卖双方就为了5000元定金对簿公堂,因为这是只有5年租期的公租房,根本就不能买卖。
日前,湖里区法院判令卖方退还5000元定金,因为买方也有过错,所以不能索要利息。
老李说,去年9月13日,在中介牵线搭桥下,她与小刘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以37万元购买小刘一套66平方米的房子,小刘承诺两月内办完过户手续就可入住。当天老李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第二天,老李要求小刘退还定金,因为她咨询房管部门,得知这套房子不准买卖,不能过户。小刘不愿退款,老李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及利息。
小刘说,房子是公租房,这个情况老李也了解,既然都签了协议交了定金,现在老李不买了,当然不能退定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签买卖协议时,小刘已经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拿给老李看,租赁合同上写得很清楚,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空置、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房屋交其他人使用。因此,老李实际上购买的是这套房屋的租赁权,但是,在没有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房子的租赁权也是不能转卖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买卖协议违反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小刘应退还5000元定金,老李明知是公租房还签下买卖协议,也存在过错,因此只能拿到定金,无权要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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